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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5%-20%

2022年08月1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强调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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