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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竞争审查视角看此次招标采购项目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江顺龙 打印 收藏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河南省封丘县“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痛哭称换不动送餐公司”成为网民热议话题。该社记者就公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2021年11月27日,封丘发布消息,称“初步判定赵岗镇戚城中学部分学生出现餐后呕吐腹泻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并进一步解释食源性疾病主要是由患者进食了不洁食物导致。又据央视新闻报道,总台记者从封丘县委宣传部获悉,2021年11月30日上午,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是否存在“猫腻”引猜测

  该事件发生后,项目招标有没有“猫腻”成了热议话题之一。据新华网报道,“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目前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制作方面的问题。”封丘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王福京说,“我们调查的对象包括封丘县教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招标的企业、代理公司。如有必要,评标专家也会被列入调查范围。”王福京表示,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其中是否有“猫腻”有待进一步调查。

  关于招标环节是否有“猫腻”,也引起业内人士的重点关注,并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深入讨论,试图找出问题出在哪儿。众说纷纭,有的从招标文件入手,试图找出内中“破绽”,有的认为更正公告不合规,有的从中标人是否满足经营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查证,有的从被拘留的吕某、李某是否为供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开展核实等等。汇总各方意见,多数业界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评标过程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导致中标结果也有问题,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源。如果招标环节没有问题,不合格的企业就不会获得中标资格,也就不会供应“不洁食物”,最后似乎认为政府采购应当来背这个“黑锅”。笔者则认为,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典型案例。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短短数月,就出现这起事件,是名符其实的第一案件。按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规定,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封丘县教体局是《细则》所指的政策制定机关之一、在封丘县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其组织实施的“封丘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午餐采购项目”招标工作,作为封丘县教体局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招标文件分11个标段,指定11家中标企业为相应的学校学生供给午餐,也就是说每一所学校只能由一家指定的企业供餐。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向学生提供完整午餐价格为X+4元/每生每天,X为学生自愿承担数额,4元为财政资金/每生每天,以4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捆绑了学生自有资金的使用自主权,学生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构成“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违反了《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外供餐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校的校外供餐活动。由此可见,封丘县教体局在“学生营养餐”采购活动中是“裁判员”的角色,但其显然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关于采购主体的问题,学生营养餐的采购主体并非《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该项目真正的采购主体是学生,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是监护人(家长),显然不是封丘县教体局,也不是学校。当然,由成千上万的学生个体作为采购主体也不现实,应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规定,由学校牵头组织,会同家长委员会和学生代表成立学生餐管理工作小组,开展招标采购和供餐质量检查工作,以及对供餐企业在采购所需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过程进行检查把关。

  所以,该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不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封丘县财政局不应受理处理项目投诉事宜,监管职责应回归县教体局,由其受理处理招标采购和供餐过程的有关投诉事宜和质量问题。

  无独有偶,在《细则》出台之前,2020年普宁市教育局以采购人身份开展普宁市校服采购项目招标工作被立案调查。该项目规定实行“一市一款”校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5家服装制作企业作为全市中小学校服供应商,属于“五选一”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校服价格按照中标的“参考价”执行属于政府干预校服市场价格形成,也是违反了《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被列为国家重点督察查办案件,责令整改。

  这两起案例一再证明,涉及学校学生的招标采购活动更容易出现行政性垄断、行政干预,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薄弱地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大格局的时代要求,也是执行《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各级各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标准,履职尽职,抓好落实。

  (作者单位: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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