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

2021年12月07日 作者:沈德能 打印 收藏

  案例介绍

  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确认书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内部复核定标的工作人员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一家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作出不通过的结论,按照投标无效来处理,这一结论存在错误。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中缺少了一项实质性响应,事实上,该投标人把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放在其商务响应表的最前面作出了响应。经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了解,评审专家按照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逐一对照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时,简单比对后认为该投标人商务响应表后面未对采购需求的一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进而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对此错误如何处理,采购人内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这是客观事项评审错误,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有人认为,这是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而且采购人在定标时才发现,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采购人无权处理,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还有人认为,如果各评审专家认真独立评审,有评审专家应该会作出符合性审查通过的结论。经进一步查看评标现场视频资料发现,该项目采用圆桌会议式评标,某位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缺少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后,立刻口头提出,其他评审专家翻阅投标文件副本后也发现如此,就在符合性审查表上对该投标人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而本项目代理机构提出,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采购人需要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定标,超过规定时间不定标的视同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时距5个工作日只剩一天时间,代理机构建议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待中标结果公告后,有投标人提出质疑后再处理。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典型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采购人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该怎么办?二是如何有效避免符合性审查错误?

  采购人定标时发现因评审专家非独立评审而导致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

  首先,虽然符合性审查错误属于客观事项评审错误,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性质相同,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符合性审查错误不能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中,并未列示符合性审查错误。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采购人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的,不能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其次,采购人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的,依法有权有责处理,不必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该规定的目的并非是由财政部门对采购具体事项(如本案例中的符合性审查错误)作出行政处理,而是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评审行为进行处理。对于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则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处理,这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是采购人行使采购权利的具体体现。对此,87号令第四十五条也有相应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再次,评审专家非独立评审导致符合性审查错误的,依法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由于本案是在评审专家非独立评审情形下出现的符合性审查错误,导致某投标人投标无效,无法进入评分环节和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相关评标结果无效。依据上述规定,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

  最后,采购人在定标时发现评标错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可以不在法定时间内定标。

  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提出应当先在规定时间内定标,待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再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然而,如果采购人能说明合法理由,有权不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定标。在定标期内,发现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可能影响到后续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结果可能无效,采购人应依法处理,而不是等待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再处理。

  抛开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探讨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方式进行纠正。在政府采购中,符合性审查属于客观评审事项,不因为评审专家对其中的评审因素进行判断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有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此应当共同认定,作出唯一的审查结果,才能进行后续的评审(评分)。如果有评审专家对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有评审专家审查通过,则需要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一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可以重新评审。虽然符合性审查不是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但仍然属于客观评审事项,而且是在进入评分环节前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唯一审查结论的事项。从此条规定的目的来看,符合性审查错误应当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笔者注意到,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已经将符合性审查错误列入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中,对此笔者高度赞同。

  如何有效避免符合性审查错误

  第一,应当禁止圆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圆桌会议评审难以做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人都有天然的交流习惯和内在冲动,在圆桌会议评审中,评审专家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交流、讨论,彼此影响甚至抄袭、干预(如评标小组组长发表倾向性发言),难以做到独立评审。圆桌会议中不进行物理隔离,仅靠评审专家内心自觉就希望实现独立评审是幼稚的、不现实的,应当禁止。

  评标现场应当设置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独立的评标区域,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阻止其交流讨论的冲动;在依法依规需要共同认定、集体决策时,才相互讨论。笔者认为,此要求应当作为强制性标准规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评标现场建设标准)中,让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评审落到实处,而不是靠人的内心自觉。

  第二,符合性审查结果应当当场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可以当场提出疑议。

  投标人对自己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是很清楚的,当符合性审查结果当场告知投标人,投标人知道其不通过审查的理由后,可以在评标现场书面提出疑议。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标现场纠正错误,而不必等到定标时由采购人发现错误(如本案例)。此举可以有效减少中标结果公告后的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

责编:戎素梅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