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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顽症”与“防治”

2021年11月09日 作者:刘赤炜 王健民 打印 收藏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市场中常见的一种投机形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举充分表明国家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

  《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九条、第十条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招投标乱象,其中串通投标被重点“警告”;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实行“零容忍”。笔者谈谈串通投标的界定、特征及防治措施,供同行参考借鉴。

  串通投标行为界定

  长期以来,业界一直把“陪标、围标、串标”作为重点打击的行为,其实“陪标、围标、串标”并非正规称谓,至少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层面都未提及,规范称谓是“串通投标”,具体又可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界定为: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补充为: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第四十一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界定为: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可见,串通投标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垄断,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串通投标常见特征

  实践中发现,串通投标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投标人数量较少,常常仅能达到项目要求的最低数量(3家),或者看似数量较多,但实际操纵者只有一两个。二是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的价,也高于市场平均价,投标平均报价均较高,如果已经确定了投标限价,投标平均价往往接近于最高限价,且各投标商的报价非常接近。三是一些投标人的报价比较异常,或者是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报价差别较大,从报价上根本体现不出竞争性。四是某个企业参加投标时,一些兄弟单位基本上都同时参与,而最终中标者基本上都是关键少数。五是投标文件的制作质量或内容明显存在差别,能比较容易地识别出某家供应商有较大的中标优势。

  串通投标防治措施

  对于串通投标,应重点做好以下防治措施。

  一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其他评委公正独立评标。

  二是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要求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投标,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本地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分析,关注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严查“陪标专业户”和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是切实规范代理行为。制度约束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如发现“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等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对参与串通投标者依法进行失信惩戒,净化招标代理秩序。

  四是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人严格依照标准化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和差别对待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资质和业绩、特殊技术参数”等作为报名条件;在评分办法中消除价格分对“平均价”的高度依赖,采用“高扣低加”记分规则(高于基准价则扣分、低于基准价则加分)防止串通投标,净化招投标土壤。

  五是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深度开发系统软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充分发挥区块链存证技术优势,按照分类、集成的原则,积极对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信用等行政许可专网系统,实现招投标主体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防止招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堵塞串通投标系统漏洞。

  六是严肃评标纪律。要求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标活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通过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私自泄露评标情况”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是实施匿名化评标。匿名化评标是依托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对投标人进行后台系统编码,使评标专家不知晓代码所对应的投标企业,防止投标人合谋串通,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评审结束后,再公开评审结果与其所代表的投标人,压缩投标人“做手脚”空间,使招标投标更加科学。

  八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行政监督部门要紧盯屡禁不止的串通投标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实时采集招投标数据,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依法快速进行处置;加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管理部门协作力度,建立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交联动处置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层层压实责任,彻底斩断招投标幕后黑手和不法利益链条。

  时下,串通投标仍有禁而不绝之势,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征求意见稿》释放出国家整治招投标乱象的强烈信号,铲除串通投标“顽症”,需要社会各界携手并肩,依法整治串通投标不轨行为,共同营造绿色招投标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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