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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终止,工期违约金条款将如何适用

2021年10月08日 作者:康飞 刘琪 打印 收藏

  2021年7月16日,随着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出最终判决,一个广受关注的合同争议案件终于迎来了最终结论。这项争议所涉及的项目虽然并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但争议所涉及的合同条款却与工程建设项目息息相关。这个条款就是工期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国际工程中通常称为LD条款。

  工期违约金条款

  工期违约金条款是国际工程中的一个必备条款,双方通过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可以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误为业主提供具有确定性的损失赔偿。这样,业主就不必在承包商真正发生工期违约后对其损失进行量化举证,因为量化举证通常是困难和费时的。实际上,工期违约金条款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对于业主来讲可以避免举证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困难,对于承包商来讲则获得了工期延误赔偿责任的确定性。

  工期违约金条款通常规定,如果承包商延误工期,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如0.1%签约合同价/天)或额度(如50万元/天)赔偿违约金给业主,从应竣工日期起计算至实际工程竣工日期。然而,Triple Point Technology诉PTT一案对工期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提出了重大疑问:如果发生工期延误,并且合同被提前终止,对于在合同终止前尚未竣工或被接受的工程,是否应按工期违约金条款来计算工期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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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梗概

  Point Technology诉PTT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PTT(业主)是一家从事商品交易的公司,其委托Triple Point(承包商)开发一款新的商品交易和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合同规定按照里程碑的方式付款,并约定了具体的里程碑完成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Triple Point(承包商)工作不力,导致工期被严重延误,最终只完成了前两个里程碑,并且延误了149天。尽管如此,Triple Point(承包商)仍要求对后续尚未完成的里程碑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进一步付款,而PTT(业主)拒绝付款,理由是相关的里程碑并没有完成。Triple Point(承包商)在付款要求未得到满足后暂停了工作,PTT(业主)最终因此终止了合同,并要求Triple Point(承包商)赔偿工期延误及合同终止的损失。

  本案合同中的工期违约金条款(5.3款)规定如下:

  “If CONTRACTOR fails to deliver work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CONTRACTO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the penalty at the rate of 0.1%(zero point one percent)of undelivered work per day of delay from the due date for delivery up to the date PTT accepts such work”.即“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承包商有责任按未交付工程价值的0.1%每天的比率支付违约金,从应交付日期起至PTT接受该工程之日止。”

  争议焦点

  本案关于工期违约金的争议焦点是:在合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应如何对该工期违约金条款进行解释。理论上有三种解释:(1)工期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而采用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原则计算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2)工期违约金条款仅适用至合同终止日,其后不再适用;(3)工期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至业主或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日止。

  第三种解释显然不够合理,因为业主或新的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操纵完工的时间,从而对原承包商不利;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措辞约定采用第三种解释,否则不宜作此种解释。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合同中的工期违约金条款是采用第一种解释还是第二种解释。一般来讲,采用第二种解释对业主更为有利,因为这可以避免主张一般损害赔偿的举证困难。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中的工期违约金条款应作何种解释,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最后则由英国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在一审中,法官判决:(1)合同的延迟履行责任在于承包商,是因承包商没有认真规划和管理项目、没有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等造成的;(2)承包商无权暂停工程,该暂停工程的行为构成了毁约(repudiation of contract),业主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3)业主有权根据工期违约金条款计算工期延误损害赔偿,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期。具体包括:前两个已完成的里程碑延误的149天计算得出的154,662美元,以及其他后续未完成的里程碑的延误(分别从各里程碑计划完工日期计算至合同终止日)计算累计产生的3,304,616.40美元,总计误期损害赔偿3,459,278.40美元。(4)业主有权主张合同终止损害赔偿,采用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进行计算。

  上诉法院则认为:本案中工期违约金条款的具体措辞表明工期违约金只适用于承包商在终止合同前完成的工作(即前两个里程碑),而不能适用于承包商未完成的工作(即后续里程碑)。对于未完成的后续里程碑的延误,只能采取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计算赔偿额度,即便这些后续里程碑的延误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前。因此,上诉法院判决:针对前两个里程碑延误的149天,业主可以根据工期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得出误期损害赔偿费额度154,662美元;而对于承包商未完成的后续里程碑,则不能适用于工期违约金条款,业主仅能依据一般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评估与计算承包商应赔偿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否决了上诉法院的意见,支持了一审法院对工期违约金的解释,即:在终止合同之前的工期延误应按照工期违约金条款计取误期损害赔偿,不管里程碑是否完工和被接收。因此,Triple Point(承包商)应赔偿PTT(业主)工期违约金总计3,459,278.40美元。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对本案中违约金条款所采取的解释“不符合商业现实和公认的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因此不可能是双方的缔约意图。本案中的工期违约金条款应解释为:如果Triple Point(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无论PTT(业主)是否接受任何延期完成的工程,Triple Point(承包商)都要支付工期违约金。工期违约金中“至PTT接受该工程之日止”这一规定的作用是为工期违约金提供一个结束日期,以确保在满足这一条件后,不会再就相关延误提出违约金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工程没有被PTT(业主)接受,就没有工期违约金。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会使商业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变得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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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启示

  本案的判决,引发了工程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国际工程合同中普遍采取了与本案中类似的措辞约定。如果发生与本案中一样的提前终止情形,则会导致工期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业主只能主张一般损害赔偿,而主张一般损害赔偿无疑会大大增加业主的举证成本。所幸,英国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解决了这一困难,为工期违约金条款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措辞表达相反的意思,工期违约金条款适用于终止前未完工的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讲,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实也是一种保护,它避免了业主在实际损失更大的情况下主张一般损害赔偿。例如,在另一个刚刚宣判的案例〔Eco World - Ballymore Embassy Gardens Company Ltd v Dobler UK Ltd [2021] EWHC 2207(TCC)〕中,业主方就主张工期违约金条款无效而索赔一般损害赔偿。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尽管英国最高法院作出了维持工期违约金条款在商业上的缔约意图的解释,但谨慎起见,合同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提前终止情况下的工期违约金应如何计取。实际上,FIDIC2017版的15.4(c)款中就作出了与最高法院判决一致的规定。在上诉法院对本案例作出判决后,NEC4合同条件中涉及工期违约金条款的部分(Option X7)也进行了类似修订。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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