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国务院:颁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8月24日,国务院颁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