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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为中央国家机关电子竞价采购立新规

2021年09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8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电子竞价当事人、电子竞价需求、电子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违约责任等单列章节作出系统规定,较之2020年4月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有多项调整。《管理办法》要求,需求公告应括项目基本信息、售后服务要求、采购产品需求清单等。电子竞价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管理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需求表述应含义准确完整、标准清晰规范、逻辑严谨合理,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条款。不得将规模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款设置为采购需求。电子竞价需求原则上须填写三个(含)以上同一档次的参考品牌和型号,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要求及采购人、供应商的违约情形与处罚措施。订单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采购人、供应商应协商解决,也可在线向国采中心提出协调申请,或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一个年度内,两个以上不同采购人对同一供应商发出纠纷协调申请的,国采中心将暂时冻结该供应商电子竞价权限,直至纠纷解决。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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