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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3年内商务信用修复累计2次不予再修复

2019年08月1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7月31日,商务部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 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 称“惩戒名单”)管理,加快构建 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 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管理 办法》规定,将相关主体列入或 移出惩戒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 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 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明确,商务 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是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管理办法》将惩戒名单分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 关注名单。有关部门认定惩戒名 单可依据如下信息:一是商务领 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 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的信息;二是司法裁判;三是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管理办法》指出,认定单 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 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 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 权利等事项。在告知程序中,相 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 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认定单位应 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 撤销的决定。

  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 效期,《管理办法》规定,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 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 般不超过2年。对于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 联合审查机制批准,形成联合惩 戒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商 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 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 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 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 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 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 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 进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强 调,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 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 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对惩戒名单主体退出名单的情 况,《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以下 情况的可退出名单:有效期届满且 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单 位准予信用修复的;认定所依据的 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相 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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