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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统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发布标准

2021年03月10日 作者:陈阳 打印 收藏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自2019年12月27日整合组建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交易效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然而,在对现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整合升级过程中,笔者发现天津市建设、交通、水务、市政道桥养护等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存在发布用语不统一、个别事项不公开发布、发布形式不一致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时的便捷性、时效性。由于招投标各环节均有时限要求,市场主体可能因获取信息不及时,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贻误时机或出现纰漏,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建设,也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发展。统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发布,成为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合理、科学地制定出统一标准,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各省份情况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多次研讨修订,最终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发布的统一标准。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整个招投标活动制定了明确规则,只有充分了解规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一标准的制定,才能使统一标准具有合法性并发挥作用。

  在涉及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针对公告、公示的发布,《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涉及6类公告、公示事项,分别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澄清或者修改”“终止/暂停招标”“重新招标”“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五十四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发布用语为“xx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xx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而未对“澄清或者修改”“终止/暂停招标”“重新招标”“中标结果公示”的发布用语进行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还明确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澄清或者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二、国内各省份现行情况

  通过查阅各省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我们发现,各省份均公开发布了上述6类公告、公示事项,多数地区已统一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的相关发布信息。具体公告、公示发布情况如下:

  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已由《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发布用语,各省份均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语要求进行发布。

  2.“澄清或者修改”“终止/暂停招标”“重新招标”“中标结果公示”四个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未对相关发布用语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各省内虽已实现统一,但各省份之间存在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①澄清或者修改:大部分省份以“更正公告”“变更公告”为名进行公开发布,个别省份以“第x次澄清公告”“澄清/变更公告”为名进行公开发布。

  ②终止/暂停招标:一部分省份以“终止公告”为名进行公开发布,另一部分省份以“终止招标公告”为名进行公开发布。

  ③重新招标:各省份基本以“二(三……)次招标公告”“xx项目(二次、三次……)”为名进行公开发布。

  ④中标结果公示:大部分省份以“中标结果公示”为名进行公开发布,个别省份以“中标结果公告”“交易证明书”为名进行公开发布。

  三、天津市现行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省份经验,为合理、科学地制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发布的统一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及有益参考。而只有明晰天津市现状,才能使统一标准契合实情,行之有效。

  通过对天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情况及发布用语的调研和梳理,笔者发现,目前,大部分公告、公示已公开发布,而建设工程的“澄清或者修改”“终止/暂停招标”两类事项并未进行公开发布;在发布用语方面,“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 已由《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发布用语,天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用语要求进行发布,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自身已经实现统一,而“澄清或者修改”“终止/暂停招标”“重新招标”“中标结果公示”四类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未对相关发布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间仍存在不一致,具体发布情况如下:

  ①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以“中标结果公示”为名进行发布。

  ②交通工程项目、市政道桥养护项目:“澄清或者修改”以“补遗(一、二……)”为名进行发布,“终止/暂停招标”以“终止招标公告”为名进行发布,“重新招标”以“二(三……)次招标公告”为名进行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以“中标结果公告”为名进行发布。

  ③水务工程项目:“澄清或者修改”以“更正公告”为名进行发布,“终止/暂停招标”以“xx项目招标终止的公告”为名进行发布,“重新招标”以“xx项目(第二次、三次……)”为名进行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以“中标结果公示”为名进行发布。

  经研究,交易中心对上述6类公告、公示事项的发布制定了统一标准。首先,该统一标准明确要求,天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上述6类公告、公示事项均将通过交易系统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对外公开发布。其次,在发布用语方面,由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两类发布用语已实现统一,其发布用语参考现行情况,不作修改;针对其余四类未统一的事项,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布用语统一为“xx项目资审/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一)、(二)……”,将“终止/暂停招标”的发布用语统一为“xx项目终止/暂停招标公告”,将“重新招标”的发布用语统一为“xx项目二次(三次……)招标公告”,将“中标结果公示”的发布用语统一为“中标结果公示”。

  结语

  交易中心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公示发布的统一标准,旨在推进天津市电子化招投标及营商环境建设,为招投标活动参与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促进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良好发展。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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