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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浙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意见稿进行修订

2020年11月1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为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浙江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建设,巩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围绕“整体智治、唯实惟先”,深入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浙江发改委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进行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7个部分,42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浙江全省推行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息发布媒介、统一文件目录管理,增加了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着力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对招标资格条件设置进行约束,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增加了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选用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明确除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外,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在举报处理期间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提倡招标人运用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投标人违法行为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冲击,提高招投标效率。

  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允许地市探索推进招投标领域综合执法、综合监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监管机制,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监管;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共享联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交易枢纽作用;着力弥补电子招投标堵点、忙点,强调全流程电子化;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投标市场资源互认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在部分领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要求;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大力推进保证金电子化,完善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巩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深入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投标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在交易平台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五)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探索推进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各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六)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

  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与浙江省投资审批平台做好对接,各交易平台应当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七)健全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八)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九)各地各部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条件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文件的前置条件。

  (十)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库内相关专家资源不足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保证在不同的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应按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十二)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反映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评定分离”改革区域试点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同意,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

  (十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可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十六)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且可以由具备不同资质的单位联合实施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十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十八)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评定分离”项目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十九)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值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二十)完善保证金制度。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保证金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二十一)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二十三)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或短名单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当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可供查证的线索,否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调查。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惩治违法行为。

  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处理。

  (二十六)投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惩治,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有关招投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或者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二十九)构建多方监管体系。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业行政部门、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可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三十)进一步增强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

  (三十一)全面推进招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三十二)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示范区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场地设施资源互剂。

  (三十三)各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对因自然灾害、火灾、停电、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进行规定,并公开发布。

  (三十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行政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化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化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三十五)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融合贯通,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行业信用平台,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工作格局。

  (三十六)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纳入行业信用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三十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八)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九)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四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

  (四十二)本意见自2020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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