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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及其防范

2020年09月04日 作者:蔡再喜 打印 收藏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评标方法之一,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因素、每项评标因素量化对应的分数、以及各评标因素之间的权重是衡量采购人能否采购到性能好、质量好、服务好、价格实惠,即真正价廉物美产品的关键环节。也只有将这些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因素、分值、权重全部确定下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内容公布给潜在的供应商,以使他们能够及时地对各个评标因素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才能使采购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案例:某公司有货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有一打分项是提供2年财务报表,视财务状况好坏可获得加分,好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该项共4分(每年2分)。有供应商提供了2年财务报表,但发现2年的数据完全一样,只是标题日期不同(实际是用其中一年的财务报表冒充另一年的财务报表)。

  对于此,评委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认可一年的财务报表,第二年的不认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第2年的财务报表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按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判为投标无效,并报告监管部门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应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此外,该项评分中,所谓财务状况好坏,并没有量化,只是定性表述,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没有具体对应的评判标准,全凭评委主观判断并打分,属于评委自由裁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针对此项分值设置,应就财务状况好坏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如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增长率等进行量化打分。

  实践中类似的情况还比较多,比如对货物品牌进行评判打分:国际知名品牌11—15分、国内知名品牌6—10分、国内一般品牌1—5分;对项目实施方案(或产品技术性能)进行评判打分:一档1—10分、二档11—20分、三档21—30分;对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判打分:一档1—5分、二档6—10分、三档11—15分……等等。尤其是在货物类的招标采购中,对项目实施方案(或产品技术性能)、售后服务方案进行分档打分的情况非常普遍。然在实际的操作中,无论项目实施方案(或产品技术性能)还是售后服务方案往往都是定性表述、无法量化或很难客观地确定不同评标因素的分值、权数和每一得分项应量化的分值,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少困绕。以上这些属于主观评分项,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评委进行主观自由裁量,要么评委集体协商定档,要么干脆就以内容多少(页码数)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评判分数的高低,这当然是不科学、不可取的方法。可见,在这类主观评分项中,评委的主观评判因素很大,无法保证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要避免或减少这种主观评判打分的情况,唯一的办法只有将评定因素尽可能的客观化、量化。即使不可避免、必须有主观评判打分的内容,也要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本文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想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评审因素的量化与细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释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据此,上文提及的品牌就不宜做为评审因素。

  以一个货物类的招标采购项目来说,若采用综合评分法,通常要考虑的评标因素大致有: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等。在这些评审因素中价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通常都不难量化到相应的分值,唯独技术和服务这两项评定因素,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实现量化,对他的优劣、好坏的评判一般都是定性表述的多,或大部份内容定性+少量内容量化指标。

  针对这一类的评分因素,要做的就是进一步细分评审因素,并对细分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赋分。比如技术因素,也就是产品的技术性能,可以选取该货物(设备)的几个关键性能指标,并以此指标的优劣进行量化评分。

  再比如项目实施方案,对于货物(设备)类来说,应就项目规划、施工(安装)组织、技术保障、安全措施、测试验收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并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分值,比如施工(安装)组织、技术保障的分值应高于其他项的分值。当然,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还可再进一步细化为三级子因素,譬如上述的施工(安装)组织、技术保障,可就机器设备投入、工艺配置、专业能力、人员及资质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同理,对于售后服务方案,可就供应商对货物(设备)的使用培训、故障反应速度、维修组织、配件供应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赋值。

  见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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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细化量化,使主观评审因素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当然,要做到100%量化细化、客观化,实践中有些项目是很难做到的,因而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还是会有主观评判分的存在。同时,任何事物都有他的两面性,这样做固然有好的一面,降低了主观评判分的比例,但却增加了评标工作量和评审时间,所以,评审因素宜控制在2级以内,尽量不超过3级。随着电子评标系统的推行和普及,由于系统具有自动计分、统分、纠错,甚至有客观分智能判断功能,评委只需像做选择题一样打√打×,应付这种多级评分系统应不在话下。

  二、技术指标设置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对于通用类设备的技术指标的确定应尽量选用国际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指标作为评审指标,供应商不可违背或模糊这些指标,更不可自行制定技术指标值。

  但对于一些专用类设备的技术指标,不可避免的还是会有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专用类货物(设备)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招标人往往以市场上某产品(招标人比较中意的)的指标作为采购设备的技术指标,而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可能在这些技术性能指标上存在某些差别、甚至有负偏离的情况发生,这就使得其他品牌的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的评定、定档上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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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一)来自评委自身的主观因素

  实际评审中评委往往对不同供应商、货物品牌等方面有固定的、或先入为主的印象,认为知名厂商(或自己熟知的厂商)、国外品牌、大型企业等自然而然就会打较高分,而其他的相对而言就会打较低的分。要减少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适当改变评分的顺序或方式来实现,即将整个评分分为主观分和客观分两种情形,并对这两种情况分开进行评分,且主观分实行盲评,即在不知道供应商信息、也不知主观分所占总分权重的情况下,对每一项主观得分实行百分制打分,最后再按权重折算汇入总分中。

  1.将现行招投标文件中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等合编统装密封形式改为主观项标和客观项标分编分装密封合报,并要求技术文件(主观项标)中不能有供应商信息(对于电子评标系统可通过技术手段能较方便的隐藏供应商信息)。

  2.先对技术文件(主观项标)进行盲评打分(100分制),然后再对商务文件(客观项标)进行评审。或者将评委分为商务评委和技术评委两组,分开单独打分。最后汇总各分数,出评标报告。

  (二)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

  1.评标现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就项目标书中的条款、供应商标书情况有时会向评委提供解释、说明,兼带倾向性意见。

  2.业主评委,虽然与专家评委实行分室评审,但仍有视频系统可供交流沟通,也会有一些自己的想法甚至倾向性意见,会影响评委的判断。

  针对来自这方面的影响,一是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和监控,工作人员和业主不能发表倾向性意见;二是评委要有自己的判断,不能受这些因素的干扰。

  四、结论

  综合评分法是广泛使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情况不同,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主观因素的存在。要做到公平、公正,并使业主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货物,就必须尽可能的减少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的设置评审因素及权重,并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减少主观项评审因素;加强监督管理,减少评标现场各方面的影响;通过盲评主观项标可减少评委对主观项评审打分的人为影响。推行电子评标系统,不但可减轻评委工作量,还将是减少评标活动中主观因素影响评标结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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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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