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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发展

2019年07月12日 打印 收藏

       一、新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 

  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已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新时代更应积极改革,有所作为,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是新时代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采购领域需要加大制度供给,建立健全自身信用体系。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深化“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6月,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评为最具网民获得感的“放管服”十大举措之一。  

  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健全自身信用体系。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本质是通过改革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矫正市场扭曲,促进创新,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创新信用体系,积极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78位上升至第46位。政府职能转变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更好发展环境。通过信用软环境的激励约束,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采购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更加有利于营造政府采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大环境。   

  二、新时代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内涵与外延  

  信用体系既包括静态层面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动态层面各个参与主体的信用现状、信用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和能力建构体系。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的建构和执行,也包括微观层面对采购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与反馈、信用行为的引导与规范等一系列措施和规则。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契约经济的基础则是信用。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四十年历程,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基础尤为薄弱。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等领域出现一系列的治理问题,根源就是诚信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走向成熟的核心内容。目前,国家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以促进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等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进入信用时代,信用体系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意义重大。虽然国家范围内相关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然提上日程,但是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发展仍然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的具体操作环节也缺乏有效的业务指导规范。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与新时代国家要求的社会信用大格局建设脱节,因而在全国范围内亟待建立健全包括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共享机制以及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内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三、新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构建及发展的基本路径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对称或不对称的现象。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可以减轻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履约水平。健全的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在信用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信用已然扮演着社会治理准则的角色。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及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使得美国成为较为典型的征信国家。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总体部署,需要按照我国国情,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在政府采购领域,我国目前加快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是强化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使用,把采购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依法褒奖,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建立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对信用主体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和公开,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奖惩,逐步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使诚信者激励受益、失信者惩戒受限的信用软环境。当前,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规范,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法律法规是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重点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规范,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基本内涵、使用范围、具体奖惩措施、地方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目前在国际层面,美国、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都已建立了种类不同、模式各异的社会信用模式。即使我国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可考虑国家部委以指导意见等形式或地方政府出台适合地方特色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前期总结经验,后期可上升到统一立法,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规范发展。     

  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数据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统一平台。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线上电子化交易整合过程较为顺利,国家在大范围内基本做到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交易。采购电子化是采购数据化的基础,而采购的数据化是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由政府采购电子化过渡到政府采购数据化和信息化,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分类一致、格式标准统一、内容规范健全、信息公开共享的国家政府采购信用数据库,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为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信息。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重点在于保障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效落实。针对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较为普遍的多头监管状况,需要明确界定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提高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考虑依托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体制,整合采购主体的失信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开展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的联合预防和惩戒。    

  四是开展广泛的诚信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政府采购守信激励的良好氛围。在对政府采购的失信行为做到“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之外,还应积极营造政府采购诚实守信的激励氛围,可为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主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惠的采购政策或其他褒奖。同时,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广泛的诚信宣传教育,扩大政府采购诚实守信行为的示范效应,促进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诚信环境。 

    五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实现良性动态管理。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但对采购主体的惩戒与激励并非制度建立的初心。以彰显公共价值为导向,政府采购信用制度也应引导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行为遵循公共价值。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在保护信用主体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应允许政府采购失信主体进行自我信用信息的修复,建立促使失信者及时转化为守信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良性动态管理。 

  (作者王丛虎、王晓鹏单位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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