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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多处一致被认定为串标

2019年07月08日 打印 收藏

   □文/冯君   

       6 月 24 日,财政部发布第八百七十七号、第八百七十八号二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值得一提的 是,此二则公告均对同一供应商—— 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第八百七十七号公告中,比丽莱(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及由相同公司编制的情况而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被财政部作出罚款7810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八百七十八号公告中,财政部因认定比丽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情形,判定中标无效,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责令采购人废标。

      此二则公告显示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惨痛代价。那么,实践工作中,究竟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 三十七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 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 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 中标、成交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为供应商之间的串通 投标行为。 

        供应商串通投标将会受到怎 样的处罚呢?《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 :“供 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的……” (责编 :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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