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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警示: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得拒绝国货

2019年05月30日 打印 收藏

《中国招标》周刊记者 武文卿

  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三号和第八百六十四号两则公告。其所涉及的问题有两类:第八百六十三号与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设置有关;第八百六四号涉及招标项目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而第八百六四号案例则更为典型,表明在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不得拒绝国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参与其中。

  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百六十四号公告显示,当事人在投标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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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若干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其中“下列情形之一”,就包括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第二款要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招标文件须合理设置技术需求

  据八百六十三号公告,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当事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需求设置不合理1—4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就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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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法规该条第一款这样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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