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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措施》

2018年11月30日 打印 收藏

□文/武文卿

  2018年11月23日,国新办就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对外发布,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唐文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主要负责人陈振冲出席吹风会,先后介绍有关情况。

  推动自贸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唐文弘称,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编制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商务部将切实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会同各地方和各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抓好深化改革措施落地实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徐忠表示,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牵头负责的各项工作积极有序稳妥推进,主要体现在六方面:

  一是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三是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四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五是深化区域金融开放创新合作,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六是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以来,目前已经陆续有三批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形成了从沿海到中部再到西部的自贸试验区战略新格局,不久前海南自贸试验区成立。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央行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制推广工作,累计将十几项创新试点业务成功复制推广到全国。

  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央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创新中的“试验田”作用,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坚持本币优先原则,进一步简化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便利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本币跨境交易,降低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

  央行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搭建以负面清单管理、宏观审慎管理和事中事后管理为核心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框架,坚决不搞事前行政审批,提高银行和企业运营效率。

  防风险 创新金融服务

  除了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自贸试验区也因地制宜,开展多种金融创新。如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电子证照银行卡,提高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便利化程度。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过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实施外债意愿结汇。福建自贸试验区在海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仓单融资等方面创新服务,积极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出台企台胞征信查询业务;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进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和跨境公交受理金融IC卡项目等粤港澳金融合作项目;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大对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关联性强的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业务创新的同时,央行还切实防控风险。如上海自贸试验区上线运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资金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自由贸易账户交易数据信息。其他自贸试验区在加强跨境、跨区资金监测分析方面也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陈振冲介绍,2018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指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8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五周年再次作出重要指示,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全力做好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深化改革工作,不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年来,海关总署全程参与了各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和建设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海关总署努力把握自贸试验区是“试验田”不是“苗圃”的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前提,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积极推进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大力推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形成了“先入区后报关”等一批受到企业欢迎的改革创新经验。

  自贸区进出口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统计,国务院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四批83项改革试点经验中,来自海关的也包括原来检验检疫的一共是46项,占比55.42%。目前,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进出口效率总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7年,全国11个自贸试验区进出口累计2.6万亿人民币,占我国外贸27.8万亿人民币的9.35%,接近10%,同比增长23.38%,增幅高于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9个百分点。

  2018年前三个季度,全国自贸试验区(2018年多了一个海南,海南数据没有统计,还是原来11个自贸试验区)进出口累计2.4万亿人民币,占我国外贸22.28万亿元的10.77%,比2017年全年占比多一个多百分点,同比增长14.03%,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外贸进出口4.13个百分点。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总署参与国务院《通知》有关起草工作,《若干措施》53项措施中有9项涉及海关工作,其中海关牵头或者单独办理6项,协办3项,这些任务均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核心,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创新:一是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涉及到2项。二是丰富口岸功能建设,涉及到3项。三是创新新业务、新模式。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平台,这次改革创新主要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现有的12项基本功能,也就是在货物贸易、海运仓单申报等功能基础上,拓展航空、铁路仓单申报等新的功能,以满足自贸试验区新的发展需要,并加强与“一带一路”重点沿线国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丰富口岸功能建设,主要涉及促进自贸试验区口岸开放和完善口岸进口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进口货物功能。创新新业务、新模式,主要是支持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创新开展保税维修,艺术品保税仓储、税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海关总署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的细化与分解,及时总结评估,力争把有的措施早日在全国复制推广。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特别是检验检疫划入海关以后,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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