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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四川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

2020年07月14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 74号)公布。

  《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专项提升的方式,加快建立与四川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方案》指出,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升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切实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推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折不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现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

  (二)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导向的转变,推动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促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实现,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全面提升采购执行管理信息化支撑。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逐步实现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为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执行提供技术支撑,降低政府采购执行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诚信。

  (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满意度。严格执行采购法定程序,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建立并巩固统一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全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参与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如何有效实现这些既定目标呢?《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优化采购流程;加强采购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

  《方案》要求,采购人全面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社会代理机构发售纸质采购文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成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以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成本为目标,实现提供采购文件远程化、电子化、便利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附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省政府做好营商环境指标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方向,结合四川实际,准确把握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工作事项和工作要求,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专项提升,加快建立与四川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二、工作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升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切实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推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折不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现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

  (二)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导向的转变,推动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促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实现,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全面提升采购执行管理信息化支撑。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逐步实现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为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执行提供技术支撑,降低政府采购执行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诚信。

  (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满意度。严格执行采购法定程序,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建立并巩固统一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全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参与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三、工作举措

  (一)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牵头推进本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在2020年11月底前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开标、评审、确定采购结果和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网上进行,加强系统控制、网络预警。(牵头单位:各市(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各级采购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二)优化采购流程

  1.采购人全面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文件规定和精神,全面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逐步健全完善。(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

  2.落实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不得指定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采取比选、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必须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3.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4.规范保证金管理。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5.规范采购文件提供。社会代理机构发售纸质采购文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成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以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成本为目标,实现提供采购文件远程化、电子化、便利化。(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6.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7.推进供应商信用融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力度,要确保在每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按照我省的规定要求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8.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同时,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每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

  1、严格采购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无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采购结果的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2、严格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事项。(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3.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措施应当执行上限标准,切实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四)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管理要求,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

  (五)支付和交付。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依法开展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拟验收报告,不得不经过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采购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提前或者延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在支付采购资金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规扣押采购资金。(责任单位:各级采购单位)

  (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坚决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全面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责令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各级应当建立约谈、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四川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2、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及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严格把关。(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政采购在营商环境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影响,全面落实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本地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集中曝光典型案例。

  (二)落实工作举措。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方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举措。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与工作举措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面向全社会和各类供应商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供应商的各类问题,优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供应商及其他采购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加强督促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规范采购行为、执行采购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本地区电子平台建设、建立内部控制、保证金管理、采购文件提供、代理服务费收取、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合同管理、支付和交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州)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采购单位予以约谈。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或者政纪责任的,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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