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 打印 收藏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购〔2016〕13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5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措施,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与有关部门以及我省有关部门先后联合签署多个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并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工作机制,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二、切实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情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选择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各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购函〔2015〕10号)要求及时汇总本辖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并将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情况及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人:侯洪玮,联系电话:0551-68150309,电子信箱:hhw1111@163.com)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4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