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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的通知

2020年07月02日 打印 收藏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的通知

  冀财采〔2016〕1 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防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止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发生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有足够财政性资金保障,防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时财政性资金筹集不到位发生资金支付风险,产生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和信誉。

  部门预算中除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外,由其他收入安排的含有政府采购内容的支出事项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防范范围。

  二、科学合理安排政府采购计划,量入为出

  (一)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风险防范范围的政府采购支出,原则上以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视收入执行情况和收入规律情况提前一定时间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在9月30日之前,收入预算执行进度达到或超过时间进度的,采购人可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时间进度20个百分点以内(含)的,采购人按时间进度确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时间进度20个百分点以上的,采购人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确定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月1日后全部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对由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学校政府采购支出事项实行特殊政策。针对学校学费收入季节性和集中性特点,以及由其收入安排的一些政府采购事项需提前采购的客观需要,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学费收入及其安排的政府采购支出项目,学校可在学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前置条件是不得超过学校学费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50%。

  三、实施资金支付风险补救措施,确保足额支付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资金具体来源渠道,并就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发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风险时,采购人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需要调整部门支出预算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履行预算调整程序;事业单位调整由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安排的支出预算的,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4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