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继续进行吗?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四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并产生成交结果。
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1条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概括起来,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这四类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