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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7月起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须公开采购意向

2020年06月04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0]436 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内蒙古自治区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作出安排。

  《通知》指出,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明确,内蒙古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本级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各盟市、旗(县、市、区)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通知》对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渠道和范围也进行了强调,指出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本部门、本系统汇总后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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