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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集中采购机构将迎来年度大考

2020年06月04日 打印 收藏

  4月27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 460号),对相关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据悉,此次主要是对青海各级集中采购机构2019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各级财政局负责本级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包括: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2. 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4. 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19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考核方式: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每个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少于10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20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公布。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 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核内容安排:本次考核工作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整理通告阶段。

  自查阶段(5月6日至5月15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要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书面审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22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25日至5月29日):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6月1日至6月19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根据《2020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此次考核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占55 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占10 分;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占25分;投诉举报情况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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