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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公布16项医疗违法行为, 6项涉及药品招标采购

2020年06月03日 打印 收藏

  《中国招标》杂志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列出了16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6项涉及药品招标采购。

  《清单》明确,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以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由基金监管司负责,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由基金监管司负责,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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