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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向从业时间、非量化指标等说“不”

2020年05月25日 打印 收藏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青海省财政厅对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青财采字【2017】377号)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修订清单》从九方面明确了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禁止性条款,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财务状况,从业时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业绩范围,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函、承诺函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如所有制形式方面,要求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如非法限制独资、合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从业时间上,不得要求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营业执照方面,不得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者经营年限等。

  《修订清单》从七方面规范了评分办法的禁止条款,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规模条件、业绩、指定评分、非量化指标、不对应指标和样品。如不得以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对指定、推荐或提供参考的品牌加分;不得将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又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等。

  《修订清单》从八方面明确了采购需求的禁止条款,主要包括:指定专利、品牌,业绩、奖项,赠品、培训,不合理需求,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函、承诺函,唯一参数,*号标注。如提出不得限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指定、暂定、推荐或提供备选、参考品牌;不得限定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者商务要求。不得限定采购对象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不得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前往某地培训、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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