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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月试点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晚于采购开始前30日

2020年05月21日 打印 收藏

  5月18日,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广东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对广东省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列出了明确时间表:2020年7月1日起,广东将在省科学院、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进行了明确。指出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通知》指出,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包括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安排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

  《通知》强调,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即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应当单独提前公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40日内,在政府采购系统填报采购意向要素,各主管预算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后,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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