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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投标供应商数量3+2=3

2016年01月21日 打印 收藏

为何投标供应商数量3+2=3

□文∕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皮剑洋 高树一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某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受当地教育局委托就该中小学多功能教学一体机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集采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了项目采购招标方案,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2015年10月25日,项目如期开标,5家供应商准时参与投标,A供应商投标价格最低。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有A、B、C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且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评委会一致认定项目的评标正常进行,A、B、C三家供应商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A单位报价最低,故以A供应商报价计算基准价。最终,A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015年10月26日,集采机构发出中标公告,当天收到D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认为A供应商无中标资格。集采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回复中标结果有效,A供应商中标。

案情分析

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中,法律和法规层级没有对此问题做规定,但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有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该如何处理,评委会将三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项目的投标人正好为三家,符合开评标的正常程序,项目开评标可以继续进行。

同品牌、同型号多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算该如何评分

财政部对于此问题的回复意见中只提到了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具体应当如何算并未说明,案例中A、B、C三个供应商应算哪一家呢,报价分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在评标现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该问题如何处理,应该按一个供应商处理,那么作为一个投标供应商,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评审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应当遵从报价唯一性的原则否决其投标。

有评标专家认为,ABC三家供应商可以算作一个供应商,以此确保项目满足开标评标的数量,但不能让其参与实际评标评审,因为无法认定究竟选择哪家供应商的价格作为最终的评审价格。有评标专家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三家中价格最低的A单位作为该品牌型号的代表参与价格评审。也有评标专家认为应要求三家供应商作出澄清,根据澄清的结果来作为评审依据。

本人认为财办库[2003]38号文件是指在计算供应商的数量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按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基础上仍满足开标的话,供应商的价格是分别计算分值的,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在综合评分时其价格自然成为评标的基准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剥夺其参与评标的权利。本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是正确的。

案情思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多家供应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处理一直没有准确明白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却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家投标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以否决其投标处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的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注明多家供应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避免开评标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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