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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66)|谁是受理异议的责任主体?

2020年05月04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国有企业的一个工程项目。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我们可以受理吗?还是让他们向招标人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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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是受理异议的责任主体。实务中,招标代理机构能否受理异议,要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权限和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活动具体事宜,和招标人是代理关系。《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从法律逻辑关系看,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在招标人授予其答复异议的权限时才有答复异议的权力,否则,其无权接收和答复异议,其答复异议也不能对招标人发生效力。

  但实务中,很多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作为代理机构,如果没有获得招标人关于异议答复的授权,应当告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不能超越代理权限去擅自答复投标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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