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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65)|自然人是适格的异议和投诉主体吗?

2020年05月04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工程招标项目操作中存在违法问题,但公司老总怕事不想异议和投诉,我能以自然人身份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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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异议和投诉是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的概念。异议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投诉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但招标投标法规在关于异议和投诉的制度设计上是以维护法规尊严和市场秩序为第一目的,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只是其副产品。

  我的观点是:作为投标人的代表,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为了把这个问题真正搞明白。我们需要从异议、投诉的概念和法律设定异议、投诉环节的立法目的出发去进行分析。

  《招标投标法》对于异议和投诉的表述,可可谓惜墨如金,仅在第65条里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连标点符号在内,总共56个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11号令)第三条要把投诉的内容扩展到“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把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设定为对这三种事项进行投诉的必须的前置条件。因此,从法律逻辑关系上看,异议的内容,至少是这三种事项异议的内容,也应当扩展到“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异议的基本概念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违法行为时,请求招标人改正的不同意见。

  从异议的概念里,我们可以得出,异议的内容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又把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展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比较好理解。那么,何谓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11号令)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能否依据九部委11号令得出“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是适格的异议、投诉主体”的结论呢?

  还不能,因为这里的自然人更大的可能是指投标人概念范畴里的自然人。

  我们接下来,可以从法律设定异议和投诉环节的立法目的出发去进行分析。从招标投标法的设立异议和投诉的立法目的来看,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通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这一点上,招标投标法规里的异议和投诉与政府采购法规里的质疑和投诉,就有本质上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里的质疑和投诉是以对供应商合法权利救济为根本出发点的,而招标投标法规里的异议和投诉是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根本出发点的。

  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主体界定方面,应该做扩大化解释,而不是收窄性解释。

  因此,我的观点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投标人概念上的自然人,也应当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作为投标人的代表,他(她)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是无争议的。因此,当他(她)所代表的投标人从公司利益出发,放弃异议和投诉权利的时候,投标人代表以一般意义上自然人的身份完全有资格提起异议和投诉,他(她)应当是适格的异议和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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