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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63)|“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2020年05月02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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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第32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我们仔细研读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到,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时,财政部94号令通过第31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在处理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财政部94号令通过第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我认为这是财政部门“和稀泥”、不负责任、没有依法履职的表现。要知道,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羊毛出在羊身上”,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要知道,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要知道,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救济制度设计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作为财政部门,肩负政府采购监管重任,应有责任担当和使命意识,不能图省事怕麻烦,应当迎难而上,认真钻研业务,练就“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判定技能。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

  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质疑,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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