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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9)|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可以不予受理吗?

2020年04月18日 打印 收藏

  问题:供应商对同一采购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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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

  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这一规定,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采购人有没有在采购文件里就此作出明确要求,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依据。

  采购文件如果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时,就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如果没有上述明确规定,则不能不予受理,必须予以答复。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重复质疑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简单书面答复:“你单位的质疑我单位已经答复过了,鉴于你单位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我单位没有新的答复意见。”

  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必须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进行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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