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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8)|质疑期间计算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在哪儿?

2020年04月17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之后第8个工作日,有供应商来提起质疑,我们就以“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的质疑期限”为由,拒绝受理了,结果该供应商又投诉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说我们搞错了,供应商没有过质疑期。质疑期间到底该如何准确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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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质疑期间计算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起始时间的计算,另一个是需要叠加时间的计算。

  政府采购法规里,《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第53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和第13条,都对供应商质疑的期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于代理机构,还面临”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一定要学会准确计算供应商的质疑期间。

  我们先来谈谈第一个容易出错的地方:质疑起始时间的计算。供应商可以质疑的内容有三个方面: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因此,对采购文件质疑,如果能确定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反之,则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时间点(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节点已经清晰可辨,下载之时就是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也是其知道的时间,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起算时间的计算已经没有意义);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为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

  起始时间搞清楚之后,还有一个计算规则要搞清楚。政府采购法规,本质上属于民事法规范畴。因此,政府采购法规里关于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以上计算规则,概括起来,给政府采购质疑期间计算密切相关的就三条:(一)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三)质疑函通过邮寄提交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函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计算规则讲完了,我们举个实际例子计算一下。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2020年4月9日上午8点通过指定网站下载了采购文件,A供应商质疑期间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天?4月9日当天不计算在内,10日、11日(周六)、12日(周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周六)、19日(周日)、20日,到20日代理机构下班时间之前,都是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期间。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第二个容易出错的地方:需要叠加计算的时间。

  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质疑不存在需要叠加计算时间的问题,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存在这个问题。《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因此,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的起算时间就存在一个时间叠加的问题,叠加之后,对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间就变成了“1+7”个工作日,也就是8个工作日。

  我们举个实际例子计算一下。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于2020年4月9日上午8点通过指定网站公告了成交结果,B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期间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天?4月9日公告当天不计算在内,10日是工作日,为成交公告的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10日因为是起始日不计算在内,再加7个工作日。11日、12日两天为周末不计算在内, 13日开始计算(可以计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周六,不计入)、19日(周日,不计入)、20日,21日,到21日代理机构下班时间之前,都是供应商可以对成交结果可以提出质疑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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