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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6)|供应商捏造事实构成恶意质疑吗?

2020年04月15日 打印 收藏

  问题: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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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恶意质疑的说法。

  财政部94号令规定了三种构成虚假、恶意投诉的情形,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实务中,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问“供应商有虚假、恶意质疑怎么办?”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没有采购人虚假、恶意质疑的说法。

  质疑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定的救济权利,就算是个别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起质疑,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必须受理,而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更无权因此把供应商列入所谓的“黑名单”。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只有一种,那就是供应商的质疑超过了法定期限。财政部94号令第13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那么,受理之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如何处理此类质疑呢?我的观点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上切忌先入为主,不要轻易给供应商贴上“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标签。受理之后,要依法履行调查核实义务(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确实发现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可以书面答复供应商“贵单位的质疑查无实据”,并告知该质疑供应商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15个工作日之内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该质疑供应商进行善意提醒: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37条规定,构成虚假、恶意投诉,会面临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千万不要小看善意提醒,善意提醒可以帮助对政府采购法规不熟悉的不法供应商及时悬崖勒马,既节约财政资源,也节省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协助投诉处理所必须付出的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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