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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2)|竞争性磋商可以设定最低限价吗?

2020年04月1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财政部87号令规定了不能设置最低限价,竞争性磋商是不是也不能设定最低限价及最低限价的计算办法,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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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实务中经常有人提出,很有普遍性。提问者通常都是比较较真的人,任何事情都要找到法规依据才放心。

  首先,我个人的观点是,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不管你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不能设置最低限价。因为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了竞争,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最大限度的竞争,也就是充分竞争,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灵魂,也是这个行业不需要证明的公理。两个公理摆在这儿,即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禁止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

  如果招标人或采购人设定了最低限价,发现之后,有关权力机关该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招标人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仅仅是强制性管理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而没有依据对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作出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7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并作出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该怎么处理呢?财政部74号令和财库214号文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实践中困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我认为,财政部门可以“类推适用”87号令第12条、第7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类推适用,即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第四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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