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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供应商“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以上将被严处

2020年04月08日 打印 收藏

  4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1号)。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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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卖场应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统一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负责聘请第三方对网上超市通用类商品价格进行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未设立集采机构的市、县(市、区)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负责。

  《办法》指出,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一地入围,全区通用的入围制度(因不再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准入条件或经营违规除外)。供应商入围实行注册和审查常态化管理。凡是满足准入条件的供应商(尚在被限制加入期限内的供应商除外),可实时申请成为网上超市供应商。入围由其注册所在地(以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为认定依据)的集采机构进行审核(无集采机构的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广西区外注册的供应商申请入围的,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供应商在区内任意市县入围成为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均可成为全区网上超市正式供应商。供应商发布的商品由所在市县负责审查入围的机构进行审核后上架。入围供应商可根据其服务能力设定服务区域范围。全区开展不同区域联动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牵头财政部门应委托相关集采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协议在联动区域内有效。

  《办法》明确,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采购。网上超市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集采目录以内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含限额本数)。协议(定点)服务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按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协议(定点)采购有关通知规定执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集采目录以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不含限额本数)100万元以下。

  《办法》同时强调,采购人有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30日内未及时解决等行为,财政部门将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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