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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化PPP项目采购过程监督,禁止通过设置所有制形式限制民营资本参与

2020年04月02日 打印 收藏

  3月31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优化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市场环境,完善适宜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推出机制,强化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融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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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优化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部门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水和社会事业领域全面加大放开准入力度,重点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营资本开放,提高民营资本在相关领域PPP项目中的比重。指导市县优化项目设计,在项目回报机制、合作期限、投资规模等方面为民营资本参与创造条件,通过合理确定价费标准、创新组合运作方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增加民营资本投资机会。要防止简单打包做大PPP项目投资规模,给民营资本参与设置隐性门槛。强化PPP项目采购过程监督,禁止排斥、限制民营资本的行为,严禁通过设置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资质业绩等条件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鼓励市县采购社会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督促市县严格执行国务院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要求,不得针对民营资本参与项目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筹措方式等设置不合规条件。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民营办、金融监管部门及工商业联合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进民营资本对PPP政策制度的了解,激发民营资本主动发起PPP项目的内生动力。推动市县政府与民营资本有效对接。通过现场推介会、发布会、对接会、网络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向民营资本定向推荐投资规模适度、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潜力较大、前期工作成熟的优质PPP项目。加大对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向市县政府定向推介优质民营企业。

  《通知》强调,要完善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项目提供融资,降低民营资本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前期论证,精准对接民营资本融资需求,为民营资本参与提供有针对性的一揽子融资方案。推动省级PPP引导基金会同民营资本组建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为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增进信用,提升民营资本融资获得水平。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畅通民营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加强同沪深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长期稳定合作,为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或项目收益类产品提供支持。

  《通知》特别指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PPP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财税优惠政策,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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