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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篡改检测报告,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中标无效

2020年04月01日 打印 收藏

  3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十四号至第一千零二十号等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暴露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不正确等几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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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零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检测报告存在篡改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


  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

  在第一千零十六号、第一千零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分别在2则公告中对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上述分值设置也被财政部认定为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

  第一千零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却没有认定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应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一千零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所涉项目经财政部核实,中标供应商确实存在★技术指标不满足情形,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判定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未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签字或加盖手签章”认定不正确

  第一千零二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评标委员会以其“未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签字或加盖手签章”为由认定其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认定不正确。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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