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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浙江:对信用修复者放宽投标限制!

2020年03月26日 打印 收藏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3月2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发[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诚信履行记录可作为政府项目招投标、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的重要参考。通过信用修复的,放宽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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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实施意见》对主动履行者实行信用正向激励,建立以生效裁判履行情况为主要要素的司法信用数据库,定期向有关单位推送。

  具体而言,各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诚信履行者信用评级,缩短失信限制期限,并在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方面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参考,在政府项目招投标、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并推动金融机构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在诚信企业评定以及各行各业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中给予肯定。

  实行信用修复激励,被执行人债务虽未履行完毕,但以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如实报告财产等其他方式积极配合执行、履行义务的,可按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放宽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使其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

  另外,《实施意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管。要求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纳入信用浙江建设“531X”工程,应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识别信用状况的基础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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