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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29)|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

2020年03月26日 打印 收藏

  问题:供应商有无重大违法记录?实务中该如何认定,把握哪些要点?能否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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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这确实是政府采购实务需要掌握的关键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五款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六项一般条件之一,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资格条件,一道生死门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一款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五款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进行精准界定,“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得出,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第二类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一类刑事处罚,必须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的刑事处罚,不是因违法经营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计入,供应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不能计入。

  第二类行政处罚,包括三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要严格限定在这三类,不能做扩大化解释,这三类行政处罚后面的“等”字,因为此处规定涉及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权利限制,同时也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权力行使,此处的“等”字,在具体适用时应该做“等内等”解释,不能扩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因为都是法定授权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两类行政处罚,在实务操作中,不会引起歧义,在此不做赘述。较大数额罚款,各地标准不一,实务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被行政处罚的发生地的标准去据实执行。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业界一个形成共识的标准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凡是供应商被行政机关告知有听证权利的罚款,都是较大数额罚款。

  实务当中,还有一个问题: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业界通说认为,应当从国家司法机关对供应商作出刑事处罚和行政机关对供应商作出从政处罚的具体日期开始计算。我完全赞同这一说法,这样计算重大违法记录时间一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立法本意,二来操作性强,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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