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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评定分离新规4月施行,鼓励重大和特定品目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2020年03月24日 打印 收藏

  4月1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对何为评定分离进行了界定。指出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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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对何为评定分离进行了界定。指出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一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一千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特定品目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发布。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办法》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重大项目人数为七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采购人可以自行推荐具有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按照内控程序自定评审专家。

  《办法》指出,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标明排序。

  《办法》强调,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自定法定标。重大项目由采购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组成。采购人讨论决定定标事项时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表决中,各候选中标供应商得票数比较分散且没有供应商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供应商后再次表决,直至表决出符合得票数要求的中标供应商。

  据了解,2014年4月时,深圳推行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暂行办法》当时在行业内引发很大范围的讨论。《办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具体变化呢?据悉,《办法》体现了六方面的创新:

  一是修改了评定分离的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在推荐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修改了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规则。明确推荐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不标明排序。

  三是修改了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搭配规则。评定分离项目,评审方法统一适用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统一适用自定法。

  四是修改了评定分离规则适用范围。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分为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选择适用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五是修改了定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可以由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六是修改了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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