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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27)|政府采购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有哪些?

2020年03月24日 打印 收藏

  问题: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中参与评标,妻子工作的企业也来投标,需要回避吗?妻子是该企业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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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我的观点是不需要回避,理由在于该评审专家的妻子在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政府采购需要回避的主体是谁?利害关系有哪些?如何判定利害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回避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具体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的经办人员;另一类是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回避?就是当发现两类主体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第12条有明确规定。

  何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判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列明了五种情形:(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这就是判定依据。

  实务中,前三种情形,两类需要回避的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非常容易判定。比较难于把握的是第(四)、(五)两种情形。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四)种情形: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这里牵涉了6个概念,其中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这两个概念理解起来有难度。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第9条进行释义时,进行了明确说明。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其次,我们来分析第(五)种情形: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如同学、战友等,但判定的关键标准还是“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回避实务中,分为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两种形式。

  主动回避,是指采购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自己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回避。这应该是政府采购回避利害关系的主要形式,因为作为需要回避的主体,自己最清楚自己是否与供应商存在需要回避的五种关系。

  被动回避,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这应该是政府采购回避利害关系的补充性形式,因为供应商对于两类需要回避的主体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发现。对于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供应商在评审活动开始之前根本不可能发现,因为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依法处于保密状态,除非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违反规定造成评审专家名单提前泄露。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如果应回避未回避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会引发项目废标。

  因此,当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出现时,采购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必须回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这方面绝对不可以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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