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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六问

2017年08月04日 打印 收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7月27日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关注,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的新举措。为此,笔者提出六问,解答六问,以期在问答之间,梳理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看点和脉络。

  1. 谁发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选择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各地相关部门规定的发布媒介进行核验发布。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这不仅确立了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核验发布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了公告和公示信息便于获取原则。

  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技术和专业数据聚合共享的公共服务枢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与各省市和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对接,目前总数已超过200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6个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交互频道不仅能实时、完整、公开展示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还能提供全量交易数据从发布时间到关键字检索多种方式的信息查阅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发布媒介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2. 谁是枢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定了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互联作用和公共服务枢纽地位:

  第八条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 什么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但是,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征求意见稿》中顺应需求,将核验发布时间缩短为1个工作日,交互发布媒介的发布时间更是被要求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信息后1小时内发布。这样的改变充分体现了及时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至少10年内可追溯。这是数据电文本身的优势所在,也是对发布媒介提出的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条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1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4. 发布什么

  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到《征求意见稿》中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更广。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两项内容,并对其公告和公示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5. 如何发布

  为了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趋势,《征求意见稿》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做出了更为严格且严谨的规定,主要包括: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专栏服务、免费服务等等,这对于广大市场主体来说,是利好政策。

  第十一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6. 谁监督

  为了更加公开、透明,《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督管理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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