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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03月13日 打印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经社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报经市政府同意,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从八个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同时,采购人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征集范围。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中标中小微企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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