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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3)|招标活动“期间计算”遇见疫情咋办?

2020年03月0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依法必招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结束,后因为疫情假期延长,啥时候才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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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问题里说的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可以判断提问人所说的是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和规范的项目。

  该问题的答案为:通常情况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日期应为2月3日。如果该招投标活动所在地是湖北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日期应为2月14日。具体分析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公权力约束下的民事活动,本质是上属于民事活动。招标投标法规里公权力没有明确约束的地方,都适用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对于期间如何计算?招标投标法规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本案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结束。2020年农历大年初七对应的公历日为2020年1月30日,也就是今年国务院原定春节假期后的上班第一天。但是,今年春节,我国遭遇了新冠疫情这个特殊情况,国务院把全国春节假期延长到2020年2月2日,因为各地疫情情况不同,经国务院批准之后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延长春节假期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延长了春节假期,比如,湖北省的春节假期就延长到了2020年2月13日。

  那么,在新冠疫情这个特殊时期,今年春节假期对我国招投标活动来讲如何计算期间呢?答案很明显: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把2020年春节假期截止日延长到2月2日;如果招投标活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再次延长本行政区域的春节假期,那就从其规定继续延长,比如,湖北省,就要把2020年春节假期截止日延长到2月13日。

  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期间的计算,也可以依据以上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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