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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机构设置

2020年02月28日 打印 收藏

  1984年英国政府提出了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现代政府采购模式,英国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实施监督和检查。在全国5个大区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50多个采购机构,进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除了宣传设施的采购必须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外,政府各部门对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自由决定是否采用中央采购代理机构为各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初步采购协议。即使财政部的采购业务也可委托其他部门进行。

  采购法律法规

  英国政府采购分为货物采购、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以及服务项目采购三类。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政府采购法规仅对前两类加以规定,而对政府部门的服务采购没有做任何程序和法律上的限制。1988年以后的一项立法,要求英国政府服务部门全部参与招标竞争,因而使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经济活动的领域。

  英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建立在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

  采购原则

  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这是英国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物有所值”是指既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因素,二者有机结合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采购方式

  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核心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英国政府有多种采购方式,合同决标的最通用方式是让那些按一定标准选出来的供应商凭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参加投标竞争,而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只应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可采取单方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投标后再协商的办法(如果是符合道德的)也不失为一种实现“物有所值”的可行方式,可以更好地用好资金和改进合同细节,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

  政府采购程序

  每个部门都有一名对政府采购负责的会计官员,会计官员必须按财政部门颁发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实施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制订采购计划,规划采购的规格、方式等,使政府采购在统一规范下进行;在指定的刊物上发布采购信息;问题咨询、信息发布后,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然后制成咨询手册发放有关人员;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按事先制定的标准,选出有资格的供应商;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履行合同。

  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受议会的“公共支出委员会”监控,该委员会受“全国审计长办公室”的监督,而“全国审计长办公室”则是由部门审计师组成,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工作权,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充分的监督权,可以独立决定审计程序及方式,也可履行其职能范围内的检查或向议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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