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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2023年11月25日 打印 收藏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院(校),各师市财政局: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

一、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

为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在兵团范围内的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品目,原则上应通过兵团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品目,可以通过兵团电子卖场采购也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三、 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在兵团财政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

四、 关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五、 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框架协议采购活动需通过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政采云”平台)执行。

六、 关于项目分类属性判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的项目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分类属性,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七、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范围,报兵师财政部门备案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八、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且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九、 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十、 关于兵团本级驻外单位采购

驻乌鲁木齐市以外疆内)的兵团本级单位应当执行兵团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自主择优委托所在师市集采机构或兵团本级集采机构开展采购,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兵团本级或所在地师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框架协议采购驻乌鲁木齐市以外疆外)兵团本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师市可参照执行

十一、关于目录执行及修订

本目录自202411日起执行,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补充的,由兵团财政局另行通知。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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