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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年11月03日 打印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广西水利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

联系人:何贞昊 联系电话:0771-2185033

邮箱:gxsltjsc@163.com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3

附件: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

(一)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派驻相关专业的勘察、设计等人员,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的解释及现场服务工作。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建设现场设立项目现场设代组,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可视实际情况派驻设计代表,设代组(设计代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驻建设现场。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所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成立施工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并设立合理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驻现场履职,不得擅自更换。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其所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现场成立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并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合同约定进驻建设现场履职,不得擅自更换。

(五)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如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委托合同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并有满足工地试验室检测参数试验要求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场所,本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对工地试验室场所的管理内容。

第五条  在建水利工程应建立可追溯的现场电子考勤制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每月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对考勤结果不满足要求的相关人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按月将考勤结果报送至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人员请假,需经项目法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投标承诺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手续,新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和业绩不能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的条件。对长期脱岗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线索,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施工区现场管理

第七条  施工区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布置相关场地设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安全度汛、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总体布局与分区合理,规范有序。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标段的明显处,应规范布置公示牌。主要包括工地入场须知牌,工程概况牌,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牌,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牌,安全生产告知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廉政建设告示牌,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危险性较大工程告示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内容可合并设置。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安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施不应进入封闭区。

第十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前,专职安全员必须对进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做好进场实名登记记录。在施工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标识、安全帽,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根据施工需要,施工区域、机械设备应设置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标志。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对易造成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物体打击、淹溺伤害的重点部位要进行防护,做到有孔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应满足以下主要规定:

(一)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整齐堆放,设置标识标牌,按要求做好必要的排水、防雨、防潮等保护措施。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放,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专人负责看守,按规定存放和使用。

(三)每个作业面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

(四)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当天材料领用应当天用完,如未能用完,应及时返还仓库。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专职安全员必须配备袖章、红旗、口哨等标志和指挥工具。发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作业时应严格按规定操作,停用时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机械外表清洁干净。特种设备工作时应由专职施工人员指挥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并有临时用电方案,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  条爆炸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高空作业、洞室作业、底层作业、拆除作业等特殊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专门的防汛物资仓库,根据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必要应急防汛物资,整齐分类摆放,入库前需按照《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建立台账。项目法人应在每年汛期前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度汛应急演练,汛前及汛后均应组织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汛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必要的抢险、逃生等指示标识。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在现场设置值班室,并按要求制定和上墙值班值守要求。在隧洞施工等危大工程作业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值守制度,做好交接班及人员进出场实名登记记录,严禁擅自离岗和酒后上岗。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现场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情况和资源投入情况开展检查;每周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召开例会,落实月生产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外部问题。每月定期现场组织开展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水保及环保措施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项目法人现场工作人员应每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现场情况,项目法人应每月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进展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开展施工作业,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做好月进度安排和日工作计划,并将计划分解到逐个现场作业班组,做到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和工后总结,施工过程及时纠偏。施工单位必须落实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劳务队伍进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实行现场施工日检制度,必须对每道工序开展自检,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报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问题日清、周清;对需要参建各方协同处理的问题,应书面向监理和项目法人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掌握施工单位管理及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填写监理日志,对发现的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全过程旁站、纠偏,同步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在进行单元工程(工序)、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提前检查,核对报验工作的完整、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现场设代组(或设计代表)应及时解决现场的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单元工程(工序)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检测报告。质量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作为联合小组成员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过程管理,每天及时整理当日的工作记录、影像等,形成完整、真实、可追溯的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防火标准,并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以及定期检查设施使用性能等。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不妨碍交通,并保持排水通畅。施工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需要救援时做到反应迅速、行动准确、工作有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营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营地选址和建设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实施,与施工区域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营地应当符合消防、防洪、防地质灾害、防风、防雷电、防毒等安全要求及文明工地的有关标准。项目营地的选址应提前上报监理及项目法人同意,营地建成后必须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仓库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档案资料摆放整齐。

第二十八条  宿舍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布置整齐,保持内部整治。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同时,应该加强施工营地的治安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参建单位正常的施工作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举报和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情况纳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和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范围,并作为自治区水利文明工地评选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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