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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3年09月17日 打印 收藏

兵团机关各部门、院(校)、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36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38号)要求,持续优化兵团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一)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行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地等条件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不得违规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购买指定软件等行为;不得对内外资企业、外地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单位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畅通违反公平竞争举报通道。兵团政府采购网设立妨碍公平竞争问题举报信箱,高效、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理反馈。

二、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四)实现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兵团一张网的技术优势,电子卖场落实供应商信用+承诺入驻制,实现登记、征集事项一次申请,交易事项网上办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国库支付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无缝衔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可追溯的电子化闭环流程。

(五)优化电子卖场功能。严格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范商品上架流程,实施商品库标准化管理,完善价格监测机制,优化交易方式,规范交易规则,健全纠纷处理和违规供应商清退规则。

(六)实现合同在线签订。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开启了政府采购合同在线签订功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本着降低成本原则,可自行选择使用CA证书和电子签章进行合同在线签订,同时将合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推送至兵团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七)推进档案管理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数据 “一键式电子归档,实现从项目受理到项目归档全过程电子化管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及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保证金退还等相关资料。

(八)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2023101日起(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参加项目投标时对通用资格条件提供资格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无需再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予以核验。供应商对信用承诺的正式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若发现虚假信用承诺,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特定条件,可不实行信用承诺制。

(九)简化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据规定提交的书面承诺声明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三、降低供应商采购参与成本

(十)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不得将专家评审、场地使用、聘请公证、框架协议平台维护及履约验收等费用转嫁给供应商。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代理机构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和问责。

(十一)规范保证金收退。2023101日起(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及时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确实无法退还的,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十二)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80%。允许中标供应商委托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十三)推进合同信用融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和宣传,确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采购单位要依法备案采购合同,积极配合融资机构确认或变更合同收款账户,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四)持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要求,采购单位应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政策要求、扶持措施嵌入预算编制和电子化交易流程。

(十五)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行双备案制,即采购单位报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计划的形式报备此类项目,并在合同签订后上传至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六)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通知》(兵财库〔202233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和再生等绿色产品采购力度

五、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保障供应商知情权。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十八)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共同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必须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十九)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二十)加快合同签订进度。采购单位要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十一)规范履约验收行为。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应当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通过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上传至“兵团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二十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后 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审计、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自查清理机制。

六、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三)及时公开采购信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政策文件并动态更新。

(二十四)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管理。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除外),便于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变更、主要内容变更、采购预算变动50%以上的,应当重新发布采购意向。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采购意向。20241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提前30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二十五)规范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的格式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政策正式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

七、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二十六)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二十七)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托兵团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立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子系统,研究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大数据信息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财政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促进采购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大力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和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

(二十八)推进互联网+监管搭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智能监督预警系统,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嵌入系统业务全流程,针对政府采购运行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控点,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和重点监管领域数据的汇集、公开,推动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抽查频次与信用等级挂钩。建立电子卖场价格监测模型,加强商品属性和价格监测,及时预警违规供应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兵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docx


 

 

                  兵团财政局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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