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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采信息管理系统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

2022年12月08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针对天津市个别地区和部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信息公开要素不规范、不齐全等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做好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是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对于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发布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采购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在2022年12月1日后,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在公开内容管理上,《通知》要求,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等错误信息,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自动校验合格后,对外发布。

《通知》还严格限制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限,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各区财政部门应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方面,《通知》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最大限度保证公开信息完整准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督促其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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