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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得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2022年09月28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对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等事项作出规定,不断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目录》明确,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目录》强调,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此外,本《目录》还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要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厅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设置四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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