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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3起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2年05月30日 打印 收藏

  5月3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第二批13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查处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该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一: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转包案。

       2021年11月,我厅在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的鹰潭智联小镇建设项目交由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嫌转包,涉及金额10302万元。经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1月,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1.8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案例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2020年,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接的赣州市章江右岸市民公园沥青路面摊铺包工包料分包给无资质的江西得胜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构成违法分包行为,涉及金额804.2万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案例三: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出借资质、串通投标案。

       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第二标段)、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第一标段)、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两个标段)、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两个标段)在参与鹰潭市城区老旧道路综合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投标时,涉嫌串通投标。2021年4月,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9家投标单位在鹰潭市城区老旧道路综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第一、第二标段投标中存在将资质证书和印章出借给他人用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0日,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106万元罚款,对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60.17万元罚款,对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44.74万元罚款,对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对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共处人民币86.91万元罚款,罚款总计人民币732.37万元。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上述9家企业信用分各2分;依据上述9家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上述9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例四: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串通投标案。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和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在参与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污水处理厂项目中,存在委托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的行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3月17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在参与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污水处理厂项目投标中,同时委托万某明编制招标文件,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11.44万元罚款、公司责任人朱某处人民币0.57万元罚款,对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44万元罚款、公司责任人陈某处人民币0.57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五:“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串通投标案。

       2022年1月21日,“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在参与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集镇改造工程(EPC)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1月28日,九江市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3月16日,九江市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处人民币15.83万元罚款、经办人欧阳某平处人民币1.27万元罚款,对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处人民币15.83万元罚款、经办人林某处人民币1.27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依据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赣登记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该2家企业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两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例六: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1年7月29日,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抚州市广昌县怡和花园、老消防大队及青花塘(旴苑花园、原水保局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2月3日,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18日,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27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游某和罗某分别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对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9.27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罗某和曾某分别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七: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0年8月13日,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赣州市赣县区档案馆工程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3月10日,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13日,赣州市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98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刘某处人民币0.77万元罚款,对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98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八: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1年9月30日,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九江市彭泽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太平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一标段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0月8日,九江市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1年10月12日,九江市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5.98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九: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2021年11月15日,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新余市文化中心停车场改造升级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2月6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1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6.47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该两公司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两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别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例十: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案。

       2021年10月28日,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鹰潭市余江区虎山铜精深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及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投标中,评标专家在核对业绩材料时,发现其提交的“贵溪市熊石东路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嫌弄虚作假。2021年10月29日,鹰潭市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1年12月2日,鹰潭市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经办人郑某清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达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十一: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伪造证书投标案。

       2021年5月18日,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区2020年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招标中,现场监督人员发现其提交的建造师余某的证书疑似伪造证书,涉嫌弄虚作假。2021年10月20日,吉安市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余某的建造师证书系伪造证书,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1月6日,吉安市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2万元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对参加本次投标的建造师余某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承诺条款,暂停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整改完成后,恢复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并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案例十二: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2022年1月,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上饶市鄱阳县二期金麟府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五湖联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城市管理局市政维修工程项目转包给瀛洲实业有限公司,涉及金额1000.3万元。

       处理结果:2022年2月,上饶市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15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十三: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案。

       2017年9月,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将上饶市婺源茶校整体搬迁附属(400米田径运动场)工程项目转包给俞某杰、胡某勇等人施工,涉及金额500万元。

       处理结果:2022年3月,上饶市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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