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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列≠堆,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形被认定为负偏离

2022年05月30日 打印 收藏

  近日,S市财政局发布一则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医院智能采血管理系统”项目的质疑答复,向S市财政局申请行政裁决。

  投诉人A公司称:

  投诉事项1:B公司投标文件第六项技术规格偏离表第十九页1.1项响应情况与其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参数不符;

  事实依据:B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四十五页彩页显示其采血管的摆放为成列摆放,在新华字典中,“堆”和“列”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彩页显示其取管方式“智能机械手取管”,而并非“堆叠取管”。

  投诉事项2-4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作出,具体内容略。

  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

  1.被投诉人(S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关于本项目投诉事项内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已于5月13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已于5月22日书面答复投诉人,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2.当事人S市人民医院答复。

  首先,对于本次投诉的相关技术问题,是影响临床使用的关键参数,对于设备功能是否满足临床需求和使用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本次投诉的四项技术参数,被投诉人的解答主要依据B公司提供的文字材料,但从B公司提供的彩页中,产品参数确实与投标文件中的实际参数不符,存在差异。

  最后,为保障临床使用安全和医院的权益,结合临床使用科室的意见,当事人认为B公司的4项产品彩页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可按负偏离项扣分。

  3.相关供应商B公司答复。

  首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6条要求:“6…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明确投标人可以不提供产品彩页,投标人的投标以响应为准。

  其次,B公司提供的是全册产品彩页,产品彩页上有各种各样的产品,彩页内容只是B公司用于产品推广时让用户或代理商初步了解B公司的产品,B公司也不可能把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展示在产品彩页上,在产品彩页不作为响应依据的情况下,B公司依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作无偏离响应,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要求。

  再次,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堆叠取管方式”是作为采血管贴标的一种实现方式的说明,具体以何种堆叠方式进行采血管贴标,属于技术实现范畴,目的都是满足招标文件的用户使用需求。

  最后,B公司研发生产的智能试管贴标机系统(单机版)采用的就是堆叠取管方式、小车运管方式,运用智能化机械手技术,更好地提高贴管成功率和贴管速度,具有内置一体化条码扫描枪、试管仓指引、3台打印机。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S市财政局调查情况:

  1.调查情况。

  (1)B公司在本项目中投标产品是其公司研发生产的。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及B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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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彩页以及产品技术方案作为证明材料。

  (4)本机关于7月1日组织投诉人与B公司就投诉事项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B公司在质证现场提供智能试管贴标机系统(单机版)样机进行现场演示。质证现场,投诉人认可B公司的产品符合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8项招标技术要求,但不认可其产品符合第1.1、1.2、1.15项招标技术要求。

  (5)针对B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本机关邀请三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1)针对第1.1项目招标技术要求,B公司的产品实为单列取管方式,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堆叠式取管,堆叠取管方式优于单列取管方式,B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项内容实为负偏离;(2)针对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B公司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规格偏离表情况”中评分准则为:“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带▲号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认定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结合质证笔录以及专家论证意见,B公司投标产品的取管方式实际为单列取管,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堆叠取管方式,应为负偏离,应作扣分处理。本项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4,结合质证笔录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且B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的产品不满足第1.2、1.8、1.15项招标技术要求。

  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当事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投诉事项2-4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S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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